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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杨**诉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一案,杨**不服鸠江区人民法院(2014)鸠行初字第000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法律适用问题需向上级法院请示。

本院认为

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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