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杨**诉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一案,杨**不服鸠江区人民法院(2014)鸠行初字第000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法律适用问题需向上级法院请示。
本院认为
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吴**与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南陵**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南陵**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森**限公司与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骆**劳动社会保障工伤认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付**、徐*与芜湖市镜**革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宝业**安徽分公司与合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福建省**有限公司合**分公司与合肥市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合肥艺**有限公司与合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