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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黄**、童**、张*其他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3

审理经过

二O一四年八月十七日,本院收到洪*、黄**、童**、张*的起诉状,该四人以程序和实体均违法为由,要求确认2010年3月2日芜政秘(2010)38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违法。本院书面告知其起诉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四人坚持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0年3月2日,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系针对芜湖市国有土资源局的批复,属于不可诉的内部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洪*、黄**、童**、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内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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