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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黄**、童**、张*其他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二O一四年七月六日,本院收到洪*、黄**、童**、张*的起诉状,要求判令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开“芜湖市政府征用土地专用章”的用途和使用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本院书面告知其起诉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四人坚持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洪*、黄**、童**、张*的起诉属于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的内容,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洪*、黄**、童**、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内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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