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在原审诉称,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公开信息答复违法,请求法院确认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公开信息答复违法,并责令其全面公开政府信息。
原审经审查认为,南陵县国土资源局已经依据起诉人的申请,向其进行了书面答复。起诉人认为答复内容不够全面,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对颜军陵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原审当事人所举证据随案卷一并移送本院,二审当事人无新证据提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颜军陵要求确认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公开信息答复违法,并责令被告依原告申请全面公开政府信息。经常南陵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已经依据起诉人的申请,向其进行了书面答复。但是起诉人认为答复内容不够全面,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颜军陵的该诉求,是属于提起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应该立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行立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