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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与合肥市**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凌*认为被告合**险管理中心对其提交的先行支付申请未履行审核的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凌*以被告合**险管理中心已予以答复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凌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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