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翟**因强制拆除行政决定一案,不服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南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陈**、熊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翟**以与被上诉人南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