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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有限公司行政确认、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月12日,起诉人通过EMS快递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要求依法确认合肥市规划局作出的选字第340100201300100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建设单位核发的同意选址证明文件。该意见书对起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安徽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以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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