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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芜湖**源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因土地行政管理确认违法一案,不服鸠江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鸠行初字第000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被上诉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查清有关案件事实,本院认为,为更好的解决本案纠纷需中止本案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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