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汪*、陈*、徐*等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25日,本院收到徐*等安徽省芜**拉花园小区20户业主的起诉状,其以芜湖市**共服务中心为被告,并以该案为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不承认换届筹备组的决定并终止其工作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立即恢复筹备组工作,筹备组工作期限自恢复之日起延长30天;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为芜湖市**共服务中心,非**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本案也不属于在本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行政案件,故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安徽省芜**拉花园小区20户业主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二份,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