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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朱龙文向本院递交起诉状,以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法律依据不足,严重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为由,要求撤销《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皖**械厂等五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南政秘(2009)186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已生效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行终字第00085号行政裁定,本院告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后,朱**仍然坚持起诉。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皖**械厂等五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南政秘(2009)186号)系针对南陵县国有土资源局《关于要求批准收回皖**械厂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南国土字(2009)157号)的批复,系政府与其职能部门之间的内部批文,属于不可诉的内部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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