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王**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高*、王**以合肥**事务局为被告向**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其于2014年10月28日通过邮寄向合肥**事务局递交《关于要求合肥市宗教局责令薛**、黄**、姚**退还合**督教会各项补助费用的申请书》,但合肥**事务局未作出任何行政行为,也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现根据《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宗教活动场所财物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诉请要求合肥**事务局履行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高*、王**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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