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1月16日,起诉人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诉请要求撤销合肥市规划局向合肥市**有限公司颁发的地字第34010020130001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肥市规划局的上述颁发许可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赵**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