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黄**与张*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南计生征决(2015)04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南计生征决(2015)04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南计生征决(2015)04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