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徐**强制交出土地非诉申请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徐**(电站村民组)在法定期限内不自动履行其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南国土秘(2014)155号《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国土秘(2014)155号《交出土地决定书》以徐**为被征收对象,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系作出对象错误,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南国土秘(2014)155号《交出土地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芜湖**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