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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诉被告南陵**管理局及第三人蒋**不服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南陵**管理局及第三人蒋**不服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向本院另行提起以本案原告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南*一初字第01206号。因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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