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陵**限公司诉被告南**税局不服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陵**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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