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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人口计生委与肖某某、吴某某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征决(2014)010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010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征决(2014)010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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