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孟*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怀远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蚌埠**管理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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