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要求被告蚌**管理中心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行政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王*英诉蚌埠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蚌埠**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安徽**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某某、李**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蚌埠市住房和建设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怀远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蒲**与蚌埠市蚌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