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李**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李*某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李*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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