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李*某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李*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聂**与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向世才与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门志爱诉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蚌埠市住房和建设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蚌埠**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人民政府、蚌埠市蚌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余**与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