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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人民政府、蚌埠市蚌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雪华乡政府)、蚌埠市蚌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行政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2月17日本院受理后,于12月22日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库**、赵**,被告雪华乡政府委托代理人余小权、区行政执法局委托代理人徐**、曹**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系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雪华路小新庄128号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住房一套。2014年7月23日早晨,两被告指派多名工作人员对原告的该处住房实施非法毁坏拆除,给原告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任何法定程序,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原告合法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不仅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的权利,更是违法行政行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原告为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蚌埠市郊区建房执照。证明原告对被拆房屋具有合法所有权。

2、蚌山公复驳字(2014)-2002号复议决定书。证明蚌山区行政执法局实施了强拆行为。

3、房屋被损害照片8张。证明房屋被非法强拆后,房屋被损坏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雪华乡政府辩称:原告诉请的强拆行为是蚌山区行政执法局的行为,不是本单位的行为,原告起诉属于诉讼主体错误,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雪*乡政府未提供证据。

被告区行政执法局辩称:经调查,原告在小新庄128号存在违法建筑,经被告认定后于2014年7月对原告的该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证据:

一、事实方面的证据

1.征地拆迁及附属物摸底调查表(复印件)。

2.李**1998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朱**1987年建房执照。

4.李**1994年建房执照。

证据1-4证明原告的房屋部分是违章建筑,拆除是合法的。

二、程序方面和适用法律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本院认为

(一)、原告认为区行政执法局提供的证据1是复印件,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与违章强拆无关。对证据2、3、4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被告合法拆除的证明目的。对区行政执法局提供的法律本身无异议,但该规定不适用县、区一级的执法部门作为依据。被告适用的条款未具体的说明。经本院审查,原告异议成立。(二)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两被告认为上述证据证明原告房屋部分是违章建筑,不能证明原告所有的房屋合法性。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拥有的房屋是否合法,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原告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应由被告举证。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原、被告陈述,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7月23日早晨,被告区行政执法局对原告住房房屋实施强拆。因原告未收到行政机关对房屋进行强拆的任何手续及通知,故要求确认两被告强拆房屋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负有举证责任。因原告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证实被告雪*乡政府对其居住的房屋实施强拆的证据,雪*乡政府又否认对原告房屋进行强拆,故原告要求确认雪*乡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根据国法函(2001)243号《关于在安徽省蚌埠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及《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明确行政执法局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等职责。区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任务。故区行政执法局具有对原告违章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职责,为实施强制拆除的适格主体。但本案被告区行政执法局区对原告住宅房实施强拆时,既没有提供认定原告住宅房属于违章建筑的事实依据,又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第四十四条u0026ldquo;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u0026rdquo;规定的程序进行。故其对原告住宅房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蚌埠市蚌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4年7月23日对原告住宅房强拆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蚌埠市蚌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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