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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蚌山征决字(2014)58号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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