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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长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4月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黄长城的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蚌埠市公安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2015年1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的《医疗事故罪报案书》依法作出决定;二、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蚌埠**民医院未预先支付原告的生活费用,又私下冻结原告的医保账户,造成起诉人u0026times;u0026times;人生活困难无法就医,采取紧急措施;三、判令被告行政不作为。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黄长城所诉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黄长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蚌埠**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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