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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天桥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因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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