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天桥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因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无为人口计生委与何某某、伍某某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无为人口计生委与丁某某、王某某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无为人口计生委与陈某某、丁某某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无为人口计生委与钟某某、伍某某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无为人口计生委与钟某某、陈某某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聂**与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向世才与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门志爱诉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不服被告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