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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不服被告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不服被告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回复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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