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拆广告牌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5月19日向原告送达传票,定于2015年5月25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原告没有到庭参与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