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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与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诉被告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聂**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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