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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志爱诉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门志爱诉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门志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门志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门志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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