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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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