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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主委员会与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蚌埠市**主委员会诉被告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4月17日,原告蚌埠市**主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蚌埠市**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主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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