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蚌埠市**主委员会诉被告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4月17日,原告蚌埠市**主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蚌埠市**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主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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