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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安徽**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要求确认被告安徽省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淮上区森茂养殖场“查处申请书”的答复违法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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