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蚌人社监罚字(2014)12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义务,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