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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蚌人社监罚字(2014)12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义务,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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