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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不服被告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住建委)撤销房地产证决定一案,因该案需协调处理,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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