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不服被告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住建委)撤销房地产证决定一案,因该案需协调处理,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聂**与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向世才与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门志爱诉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e安徽省**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人民政府、蚌埠市蚌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聂**与蚌埠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朱**与蚌埠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蚌埠经**委员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朱**与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