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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张**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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