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张**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蚌埠市**主委员会与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埠市**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长城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英诉蚌埠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蚌埠**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孟*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怀远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