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尹*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尹*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李**、朱**与蚌埠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蚌埠市**主委员会与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埠市**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程**与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长城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孟*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