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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与被告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人民政府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吴**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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