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与被告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人民政府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吴**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李**与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人民政府、蚌埠市蚌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聂**与蚌埠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朱**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邱**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2)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2)
原告王**与被告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廊坊荣盛**蚌埠分公司与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田*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