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邱华钢的起诉状,要求判令被告蚌埠市蚌山区湖滨社区征收原告的土地、果树、机井赔付款219687.4元,及时从征迁经费中支付原告。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邱**所诉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蚌埠**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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