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邱华钢的起诉状,要求判令被告蚌埠市蚌山区湖滨社区征收原告的土地、果树、机井赔付款219687.4元,及时从征迁经费中支付原告。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邱**所诉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蚌埠**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张*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安徽省**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蚌埠**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朱**与蚌埠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人民政府、蚌埠市蚌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朱**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尹*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