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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套厂与五河县头铺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安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0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五河县孙*手套厂要求判令五河县头铺镇人民政府撤销对起诉人十四套房屋的强制拆迁,并对起诉人十四套房屋进行安置。五河县孙*手套厂诉称,五河县孙*手套厂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城镇土地,地号2703001001。2007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改建成了孙*服装批发市场。2011年4月11日,因徐*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对起诉人所有的服装批发市场进行拆迁。在五河县头铺镇人民政府的压力下,双方签订了《徐*高速公路(五河段)征地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未能对起诉人的房屋按城镇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而是按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进行补偿。在拆迁临时安置补助一栏,双方做了备注说明:起诉人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将无人居住的房屋及地面上的附着物拆除腾空交付,红线外房屋(十四套房屋)因暂时有人居住,临时过渡。2014年,五河县头铺镇人民政府在无安置、无手续情况下将临时过渡房非法强拆。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提起行政诉讼,请依法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起诉。本案起诉人起诉的事项是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引起的安置补偿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起诉人的起诉应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五河县孙坪手套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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