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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管理局与石**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1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向被执行人告知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后,未提起复议及诉讼,经催告后又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五河**管理局申请执行的五市监罚字(2014)34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许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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