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固镇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