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决定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07)蚌行终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桥北加油站所属位置(邵郢村)不在《日用品商城》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该具体建设项目征地位置在方沟村。桥北加油站处于征地批复和通告范围内,但桥北加油站与被申诉人《通知书》主张的桥北加油站位于经批复批准的《日用品商城》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桥北加油站不在《日用品商城》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请求:1、依法再审撤销原判;2、判令被申诉人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违法,应依法撤销,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案不符合再审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持有的桥北加油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系由原蚌埠市郊区人民政府于2002年4月颁发,土地面积为2.07亩(1380平方米),该地块位于邵郢村,在1993年6月被征用建设桥北加油站时,已明确2.07亩土地使用面积中包括规划道路0.84亩。张**自认2002年桥北加油站南邻的怀五路进行了拓宽改造,张**亦无证据证明怀五路进行拓宽改造后桥北加油站的土地使用面积中已不包括规划道路0.84亩。结合蚌埠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中国日用品商城蚌埠市场征地用图》均载明:中国日用品商城蚌埠市场征地6.107亩,其中包括方沟村5.226亩、邵郢村0.881亩,《中国日用品商城蚌埠市场征地用图》中亦明确标注邵郢村0.881亩即为桥北加油站的商服用地,原判认定“上诉人的蚌埠市桥北加油站位于测量图东南向东延伸的拐角位置,处于征地批复和通告的范围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张**认为桥北加油站不在中国日用品商城蚌埠市场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理由不能成立,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