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朱**与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履行保护其财产、查处违法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朱**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本案中,上诉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是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实施的行为,该强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上诉人诉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未依法履行保护其财产权利行为违法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