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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韦**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梅桥镇政府)强拆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行重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为了实施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10年12月21日《关于同意蚌埠市淮上区2008年城乡建设土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规划调整方案的函》中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规划调整方案,将小蚌埠镇建设用地增加与曹老集镇、原梅桥乡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被告负责组织实施对原梅桥乡杨楼村韦瓦房进行拆迁,将被拆迁户安置到杨楼村新区,对拆迁后的土地进行复垦,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该项目区其有住房被被告拆除。

另查明,蚌埠市淮上区梅桥乡于2012年12月13日撤销,设立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韦**在拆迁摸底调查中没有登记其有独立的住房,未主张在拆迁范围内有其房屋,原告称被告强拆了原告约82平方米的房屋,并称虽和儿子韦*共同生活,但与儿子韦*的房子是相互独立的。但原告并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有房屋被被告拆迁,故原告诉称被告对其房屋进行了拆除没有依据,原告与被告实施的拆迁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在本案中无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韦**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韦**上诉称:2011年9月2日,被上诉人以实施“蚌埠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为由,未经上诉人同意,强拆了上诉人约82平方米的房屋。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无权实施强拆行为,不具有拆迁主体资格,系侵犯了上诉人的物权,且拆迁程序违法,而一审法院认为拆迁摸底调查中没有登记上诉人有住房,这实际是登记部门的问题,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判令确认被上诉人强拆上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梅桥镇政府答辩称:上诉人陈述的强拆房屋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梅桥镇政府提供的杨楼村韦瓦房拆迁面积统计表,能够证明韦**在拆迁摸底调查中没有登记其有独立的住房,韦**认为自己有独立房屋的主张在拆迁摸底调查时并未提出。现韦**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儿子韦*的房屋是相互独立的,其所诉梅桥镇政府强拆其房屋,没有事实根据。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韦**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务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一、二审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各50元,应予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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