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五河**管理局与樊**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五河**管理局对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五河**管理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向樊**告知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樊**在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后,未提起复议及诉讼,经催告后又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对五河**管理局的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五河**管理局申请执行的五市监管处字(2014)46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