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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人民政府与张**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政征补(2013)第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二项,请求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腾空房屋交付拆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人民政府认为:五政征补(2013)第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决定书确定的将房屋腾空交付征收人拆除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决定对被裁决主体、被拆迁房屋情况和估价、安置补偿内容、安置房屋情况等的确定,符合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安置补偿权益。申请执行人在决定中向被执行人告知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后,未提起复议及诉讼,经催告后又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腾空交付拆除义务。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五政征补(2013)第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由五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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