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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荣与五河县小圩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光荣不服被告五河县小圩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处理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李光荣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李光荣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光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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