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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人民政府与乔**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政征补(2013)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二项,请求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乔**腾空房屋交付拆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人民政府认为:五政征补(2013)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决定书确定的将房屋腾空交付征收人拆除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五政征补(2013)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经过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合法,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腾空房屋交付拆除义务,经催告后仍未主动履行。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五政征补(2013)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由五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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