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高其岭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当场收下起诉状及诉讼材料,起诉人递交的诉状载明:起诉人的房屋坐落在蚌埠市怀远县龙亢农场六分场,并享有房产的所有权,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系国有土地。2014年12月9日,安**亢农场和怀远龙**理委员会联合作出《龙亢农场六分场区域房屋拆迁补偿方案》;2014年12月12日,怀远龙**理委员会作出《致龙亢农场六分场拆迁户的一封信》,由此启动房屋征收程序;2015年1月5日,起诉人房屋被强拆。

2015年2月25日,起诉人向怀远县人民政府邮寄了了违法拆迁查处申请书,要求怀远县人民政府依法查处起诉人房屋被强拆的违法行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查处进展与结果。起诉人认为怀远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日已经签收了申请书,但是至今未予核实、处理。综上,诉请法院要求判决怀远县人民政府二十日内依法查处违法征收和强拆起诉人房屋的行为,并书面告知原告查处的进展和结果。

经审查,起诉人没有提供房屋被拆迁的证据以及对所涉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相应权利的证明材料。本院立案人员当场向起诉人出具了接收材料收据、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并将谈话记入笔录,要求起诉人在7日内补正相应材料;经起诉人申请延长期限,本院同意延长至10日内补齐。现10天补正期限已过,起诉人仍未将欠缺的材料补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起诉人未提供涉案房屋与其之间的关联性及是否被拆迁的证据材料,故不能证明起诉人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本院立案人员指导、释明并要求其补正材料后,起诉人在补正期限拒绝补正。综上,王**、帖**等32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于王**,帖**等32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