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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凤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刘**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认为

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

三、准许一审原告刘**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计50元,均由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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