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安徽凤**理委员会行政协议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向原告吴**下达了补交诉讼费通知,原告未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也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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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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